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62號
原 告 徐馳恩
被 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訴訟代理人 詹怡倩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書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請求薪資38萬元云云,卻無提出任何事證,加以,被
告業已提出相關答辯說明,嗣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6日當
庭裁定命原告於114年5月12日前補陳相關事證以供本院參酌
等情,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憑,原告迄今未為補正,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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