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促字第639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梁智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陸佰伍拾柒
元,及其中壹萬柒仟零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