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促字第622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張義育
債 務 人 蘇庭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捌仟捌佰玖拾壹
元,及其中陸萬捌仟柒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