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6111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白育禎、郭武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為正確之違約金請求(違約金0.00054×
365日=0.1971,係已違反民法第205條最高年息16%之上限(
桃院107年訴字第1470號民事判決意旨、民法第252條、最高
法院109年台上1031號、102年台上160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