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促字第5636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鄧欣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郁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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