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4年度,5570號
TYDV,114,促,5570,202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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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5570號
債 權 人 王元聰
王麗玥
江順傑
張芷姍
張淑君
清忠
陳玉華
前列王元聰、王麗玥、江順傑張芷姍張淑君、張清忠、陳玉
華共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元忠等三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3500元。
二、債務人陳元忠劉筱娟周庭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
三、具狀敘明請求返還詐騙款或投資款或借款、票款?
㈠如係請求返還詐騙款:
1、請提出「完整」之檢察官起訴書。
2、請提出「完整」之刑事有罪判決書。
3、請提出經法院認定內容載有債務人係詐欺集團成員
共犯或幫助犯之債務人提供其名下銀行、郵局帳戶
供詐騙集團,將詐騙款項匯至該帳戶之「完整」起
訴書或刑事確定判決書影本。
4、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
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
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5、重新提出影印清晰、字體適中,足堪辨識之附卷高
雄地院102年重訴字第3號完整之刑事判決。
6、同時補提出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金重上訴3、4
號完整之刑事判決。
㈡如係借款:
1、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
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
2、應提出債權人已交付借款予債務人,並由其簽章收
訖之釋明文件(按消費借貸係要物契約,借款人自
應證明已交付借款;如書面簽收證明、債權人匯款
至債務人帳號之匯款單等)。
3、借款應釋明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
4、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
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
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債權人雖提出通訊
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對話之解讀,每個人均
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往往南
轅北轍,大相逕庭,自無從採據。況匯款之原因多
端,雖可能係借款之「交付」,但亦可能是借款之
「清償」,甚或可能係給付貨款、交付贈與金額、
承攬報酬,皆無法排除,是債權人仍應補強關於兩
造借款合意之證據,否則即難僅憑匯款單、支票等
,即遽認係借款】)。
㈢若係請求返還投貨款,請提出:
1、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2、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㈣若係主張票款:
1、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2、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
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
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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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