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4607號
債 權 人 姜仁添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徐春權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與
請求金額相符足資認定債務人有返還義務之債權證明文件(
須字體適中、影印清晰且足資辨識)、催告函及回執(如寄
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
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更正為正確之利息及違約
金之請求:利息約定月息每萬元每月150元,150元÷10000=0
.015×12=18%已逾民法第205條最高年息16%之上限。違約金
約定每萬元每日10元,10÷10000=0.001×365=36.5%已逾民法
第205條最高年息16%之上限。(桃院107年訴字第1470號民事
判決意旨、民法第252條、最高法院109年台上1031號、102
年台上160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欠債還錢雖屬當然,
惟行使權利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件債權人行使權利切勿
觸犯刑法詐欺、重利等相關罪責,否則本院非訟法官將依職
權告發、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2,600,000元如何計
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
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
,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
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
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
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
)。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
得逾15%。4、利息、違約金均不得逾本金年息16%(桃院107
年訴字147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本院民國114年5月21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5
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
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