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4542號
債 權 人 張慧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蕭奕軒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
請費新台幣500元、提出債務人蕭奕軒之最新戶籍謄本、債
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提出已催告相對人即債務人給付
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
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經本院民國114年5月13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2
2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
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