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4年度,4235號
TYDV,114,促,4235,20250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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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促字第4235號
債 權 人 李怡鈴
債 務 人 DAVID MIKE GERARD APIADO(麥克)


LEGARIO LAURO JR TULONES(勞羅)


CAFE RIZALINO JR BARBO(雷里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DAVID MIKE GERARD APIADO(麥克)、CAFE RIZALINO
JR BARBO(雷里諾)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
柒萬零肆佰捌拾玖元,債務人LEGARIO LAURO JR TULONES(
勞羅)於貳萬伍仟元部分與其他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本件
債務人PANGILINAN RYAN SERRANO(賴安)已於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出境離臺,有內政部移民署查詢結果一份
附卷可稽。職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依
公示送達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
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
故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PANGILINAN RYAN SERRANO(賴安)之
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依
前揭法條規定,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駁回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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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