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3852號
債 權 人 李芳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鉅悍工程有限公司、林譽軒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鉅悍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
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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