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3468號
債 權 人 大旺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佩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舒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債權人認為債務人於114年1月底,私
下聯絡系爭房地屋主黃建熹欲於114年2月9日私下洽談系爭
房地買賣事宜,請提出足資認定此一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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