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528號
TYDV,113,重訴,528,20250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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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28號
抗 告 人 李其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邱俊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事件,抗告人對
於民國114年6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及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又抗告人未提出抗告聲明
(即以抗告狀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442條第2項規定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抗告聲明及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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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