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193號
TYDV,113,重訴,193,202506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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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原 告 賴熾亮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汶晏律師
被 告 元玉麟
邱玉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李致詠律師
劉逸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複代理人李汶宴律師」記載,應更
正為「複代理人李汶晏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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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