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號
原 告 劉康權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侯銘欽律師
葉育欣律師
被 告 魏新雄
魏新明
魏綋育
兼 上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魏榮崑
被 告 魏道琪
魏道殷
魏道錦
魏道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鎮區○○段○○○地號土地,按如附件桃園市平
鎮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測量成果圖所示方案為分割,編號876(1)
部分由原告單獨取得,編號876部分由被告按如附表二所示應有
部分比例維持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並無依其使用目的
不能分割或契約約定不分割之情事,然未能協議分割。
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4項規定,求為依主文第 1項所示方案分割系爭土地之判決等語。
三、被告魏新雄辯稱:應按系爭土地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比例, 將系爭土地分為9個區塊等語。其餘被告則未到庭,亦均未 提出書狀為何聲明及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法院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 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此觀民法第823條
第1項、第824條第4項規定即明。而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 可由法院自由裁量,惟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及 其分得部分所得利用之價值等情形,定一適當公平之方法以 為分割。
㈡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兩造無不分 割之約定等節,為兩造所無爭執,且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與 地籍異動索引足據(見訴字卷第39至45頁)。而系爭土地屬 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都市計畫內農業區用 地,無不能分割或限制分割情形,無套繪資料,亦無建築執 照及使用執照資料,有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 明書(見壢司調字卷第59頁)、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113 年6月5日函(見訴字卷第79頁)、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 3年6月27日函(見訴字卷第89、90頁)、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113年7月1日函(見訴字卷第95頁)可稽。是原告請求分割 系爭土地,於法有據。
㈢系爭土地為東西方向之細長形狀,其上為草叢,無地上物; 南側為桃園市○鎮區○○段○○○地號均同段)877地號即桃園市 平鎮區長安路339巷168弄道路,再南側為878地號;北側右 邊為809地號、左邊為810地號,再北側為1190地號;西側為 1189地號,東側為882地號;原告為809地號共有人(應有部 分25/100),810地號為魏道殷以外之被告7人共有,877、8 78、882、1189、1190地號均為國有等節,有勘驗筆錄(見 訴字卷第111至118頁)、現場相片(見訴字卷第121至127頁 )、地籍圖謄本(見訴字卷第129頁)、土地登記謄本(見 訴字卷第135至155頁)可參。爰審酌原告之809地號需通行 系爭土地,作為與877地號道路間之聯繫,而如附件編號876 (1)所示區域位在系爭土地最右邊,較不影響被告使用系爭 土地之利益,且換算面積與原告在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相符 ;如附件編號876區域則分由被告按如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 比例維持共有,便於與810地號統籌運用(兩地共有人幾近 相同),亦符合被告利益;魏新雄雖泛稱應將系爭土地分為 9個區塊云云,然未提出具體分割方案,且不利於與810地號 之合併利用等各情況,認原告方案應屬公平適當。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4項規定, 請求就系爭土地為原物分割,為有理由。又裁判分割共有物 之形成訴訟,法院應兼顧兩造之利益,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 ,不受起訴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由兩造按如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 比例負擔訴訟費用,始屬公允。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 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欣汝附表一: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1 魏新雄 1/5 2 魏新明 1/5 3 魏道琪 1/15 4 魏道殷 1/15 5 魏道錦 1/10 6 魏道銀 1/10 7 魏榮崑 1/10 8 魏綋育 1/10 9 劉康權 1/15
附表二: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1 魏新雄 6/28 2 魏新明 6/28 3 魏道琪 2/28 4 魏道殷 2/28 5 魏道錦 3/28 6 魏道銀 3/28 7 魏榮崑 3/28 8 魏綋育 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