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961號
原 告 周見蘭
被 告 范聖楷
上列當事人間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
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180號),本院於民國1
14年5月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萬元。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25日,在桃園市某處,上傳
手持國民身分證自拍照、國民身分證正反面翻拍照片、健保
卡正面翻拍照片,以電子信箱「bbb.c300000000oud.com」
為帳號,綁定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向現代財富科技有限
公司之MaiCoin虛擬貨幣交易平臺(下稱MaiCoin平臺)申請
虛擬貨幣帳戶,並將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設為買賣虛擬貨幣之出入金實體
帳戶。被告依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資
料及具有電子錢包性質之虛擬貨幣帳戶提供他人使用,極可
能被詐欺集團利用,作為詐騙財物之犯罪工具,藉此躲避檢
警調追查,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於112年6月19日前某時,配合人頭帳戶收購者,自願入住○○
市○鎮區○○路000巷000弄0號「夢香汽車旅館」,將系爭帳戶
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以及其申設虛擬貨幣帳戶之帳號、
密碼交付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而容任他人使用系爭帳戶、Ma
iCoin平臺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嗣不詳詐欺集
團成員取得系爭帳戶、MaiCoin平臺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
去向而洗錢之犯意,於112年3月7日前,在Youtube投放假投
資廣告,吸引原告點閱後,佯稱可以在YDZJ平臺投資股票獲
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2年6月27日11時47分將新臺幣
(下同)90萬元匯款至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復於112年6月27日12時53分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再將
匯款金額,轉匯至MaiCoin平臺指定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以范聖楷之MaiCoin
平臺帳戶下單購買泰達幣後,再將購得之泰達幣轉至不詳詐
欺集團所使用之虛擬貨幣錢包,以此方式掩飾、隱匿其等之
犯罪所得。為此,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
償90萬元之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0萬元。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所謂
視為共同行為人之幫助人,係指以積極的或消極的行為,
對實施侵權行為人予以助力,促成其侵權行為之實施者而
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原告主張被告提供系爭帳戶、MaiCoin平臺帳戶予詐欺集
團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致伊陷於錯誤,依指
示匯款共90萬元至系爭帳戶、再經詐欺集團成員利用被告
MaiCoin平臺帳戶購買泰達幣等節,有原告調查筆錄、交
易明細(本院卷第45-52頁)附卷可參,復經本院調取本
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399號刑事判決相關卷宗查閱相符
,而被告上開行為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於113
年10月28日以該刑事案號判決被告犯幫助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10月、併科罰金5萬元(該案尚有其他被害人)在案
,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無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
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上開事實為真正。
(三)準此,被告雖未親自實施詐騙原告之行為,然其交付系爭
帳戶、MaiCoin平臺帳戶幫助詐欺集團成員易於遂行詐騙
行為,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受有上揭損害,依上揭說明,被
告應與下手實施詐騙行為的詐騙集團成員連帶負損害賠償
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0萬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認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
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