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19號
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王秋翔
被 上訴 人 楊佩真
訴訟代理人 張百欣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玉梅
訴訟代理人 郭明翰律師
複 代理 人 莊明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
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
民國114年4月24日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
於同年5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足憑(見本院卷第16
9頁)。惟上訴人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清單可稽(見本院
卷第173至239頁)。依上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欣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