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782號
TYDV,113,訴,1782,2025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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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82號
上 訴 人 李進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如惠因本院113年訴字第1782號拆屋還
老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4,337,5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417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莉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子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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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