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29號
原 告 賴普騰
被 告 阮仁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4年7月18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
院第42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尤凱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