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529號
TYDV,113,訴,1529,202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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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29號
原 告 賴普騰

被 告 阮仁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4年7月18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
院第42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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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