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397號
TYDV,113,訴,1397,2025062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97號
原 告 王勁閎


訴訟代理人 黃雅旋律
江曉俊律師
施傅堯律師
被 告 李亞梅
賴明亮


林依婷
黃彥麟

潘秋旻

莊智凱

鄭蕙心

謝承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8月8日上午九
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