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270號
TYDV,113,訴,1270,2025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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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70號
上 訴 人 李宇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維納斯社區管理委員會因本院113年度訴
字第1270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莉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子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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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