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陳金華
卓駿逸
被上訴人 王永慶
王萱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
定期宣判,惟本院認仍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之規定,裁定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董士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