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余珮萱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程雅琪、蔡政宏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邱碧慶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勵之、王楷評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權 人 余丞凱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證明書送達聲請人之日之次月起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 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2 項及第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之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與更生方案,業 經本院於公告揭示,並函請債權人於期限內以書面確達是否 同意更生方案,逾期不為確答即視為同意,此有本院公告及 送達證明在卷可稽。14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中,僅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 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具狀表示不同意,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回覆同 意,其餘未確答反對或未回覆故視為同意,則同意更生方案 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 權額已69.96%,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 之1,是以,本件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之 規定,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三、觀諸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台 幣(下同)11,568元,並自本裁定確定證明書送達聲請人之 日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於每月15日前給付,清償總金 額832,896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成數28.66% ,該方案確屬公允,且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方案應為可行且 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 。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 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四、另按有擔保之債權人就其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之債權,非 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前項債權依更生程序 行使權利,以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額,列入更生方案;其
未確定者,由監督人估定之,並於確定時依更生條件受清償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 文。本件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係有設定動產 抵押之有擔保債權,其並有陳報預估擔保不足額,本院就該 預估擔保不足額之數額列入無擔保暨無優先權債權,此有本 院公告之債權表在卷可參,則該債權依上開規定即應以附條 件方式列入更生方案受償,應待其行使抵押權後,不足受償 額確定時或塗銷動產抵押權後,始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 方案所定清償比例(即28.66%)受清償,故其每期可受分配 金額應暫予保留,併予敘明。
五、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11,568元。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 3.本裁定確定證明書送達聲請人之日之次月起,分6年72期。 4.清償比例:28.66%。 5.債務總金額:2,905,782元。 6.清償總金額: 832,896元。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每期分配金額(單位為新台幣元)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18 2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85 3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8 4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67 5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62 6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15 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67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05 9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832 10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暫予保留)1,229 11 創鉅有限合夥 190 12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201 13 余丞凱 1,792 14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147 参、備註 1.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 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2.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元以下按四捨五入方式優先進位受償,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3.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或僅為一部履行者,視為全部到期。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如購買單價一萬元以上之非 生活必需品)。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六、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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