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3年度,89號
TYDV,113,勞訴,89,20250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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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湯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凌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慧君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909,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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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湯城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