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3年度,82號
TYDV,113,勞訴,82,2025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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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82號
原 告 吳俊昱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法扶律師

被 告 林承德沅承工程行




被 告 冠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柏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俊芸律師
被 告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
訴訟代理人 施伯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6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之被告部分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附表:         
       更   正   前        更   正    後 被   告 林承德沅承工程行            住○○市○○區○○里0鄰○○街○○             號            居基隆市○○區○○路00000號4樓之1            居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道0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  住○○市○○區○○○道000號4樓 訴訟代理人 施伯漁  住○○市○○區○○○道000號4樓 被   告 冠沅工程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王如柏  住○○市○○區○○路00號5樓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俊芸律師                                    被   告 林承德沅承工程行            住○○市○○區○○里0鄰○○街○○             號            居基隆市○○區○○路00000號4樓之1            居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冠沅工程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王如柏  住○○市○○區○○路00號5樓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俊芸律師 被   告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道0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  住○○市○○區○○○道000號4樓 訴訟代理人 施伯漁  住○○市○○區○○○道000號4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孟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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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沅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