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265號
TYDV,112,重訴,265,2025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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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原 告 陳邱玉珍

邱明仁
邱如雪
游邱如芬

邱佳蕙
邱敏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宜平律師
被 告 邱明壽
邱明松
邱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東霖律師
被 告 邱煥民
邱寶玲
邱娟

邱美貞
邱志雄
邱仁華

邱如苑


邱錦雲
邱仁義

邱明樹
邱明村
邱明宗
邱武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
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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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