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65號原 告 陳邱玉珍 邱明仁 邱如雪 游邱如芬 邱佳蕙 邱敏蕙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宜平律師被 告 邱明壽 邱明松 邱英育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律師複 代理 人 劉東霖律師被 告 邱煥民 邱寶玲 邱娟微 邱美貞 邱志雄 邱仁華 邱如苑 邱錦雲 邱仁義 邱明樹 邱明村 邱明宗 邱武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 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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