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54號
原 告 李宇昇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侯銘欽律師
被 告 維納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金波
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律師
黃光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委會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