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11年度,2號
TYDV,111,消,2,202506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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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字第2號
上 訴 人 湯城世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美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明霞間本院111年度消字第2號請求履行
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
幣919,080元(返還土地部分,面積為11平方公尺即3.33坪,每坪
以鑑定價值276,000元計算,本院卷二46頁;不當得利部分,依
起訴時有效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計其價額)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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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