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34號
原 告 p○○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l○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編號49申○○○、62U○○、178J○○、207Z○○、342吳啓遠、3
49卯○○、377B○○、385Y○、397辛○○、513H○○、517寅○○、531
C○○、1085戊○、600癸○○、727吳金釵、778T○○、796I○○、94
1庚○○○、996己○○、548E○○、563未○○、453丁○○○等人之配偶
身分,是否因代位繼承法律關係而無繼承權,請查明。
二、被告編號18W○○(Z000000000)、22Q○○(Z000000000)、31X○○(
Z000000000)、103M○○(Z000000000)、155O○○(Z000000000)
、156R○○(Z000000000)、175黃○○(Z000000000)、334乙○○○(
Z000000000)、364天○○(Z000000000)、420宙○○(Z000000000
)、439地○○(Z000000000)、561丙○○○(Z000000000)、598酉○
○(Z000000000)、760N○○(Z000000000)、772S○○(Z000000000
)、781P○○(Z000000000)、823K○○(Z000000000)、824L○○(Z0
00000000)等人已歿,請補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及繼承人
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m○之長男傅少禹之長男傅祖瑤、次男傅祖璧除原告
已陳報之繼承人已拋棄繼承外,請補其他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若查無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是否應選任傅
祖瑤、傅祖璧之遺產管理人,請查明。
四、被繼承人d○○之次女彭傅結妹之三男彭慶祥之配偶丑○○於112
年11月30日歿,除原告已陳報之繼承人已拋棄繼承外,請補
其他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若查無未拋棄繼承之
繼承人,是否應選任丑○○之遺產管理人,請查明。
五、被繼承人b○○與兄a○○同於48年3月22日宣告死亡,且查無b○○
之其他繼承人,是否應選任遺產管理人,請查明。
六、是否漏列土地共有人p○○為被告,請查明。
七、是否漏列被繼承人k○之長男傅少文之次女王傅鳳嬌之長男王
朝洵之長男王政勛、長女王映蘋,請查明。
八、被繼承人e○○之次女王傅嬚妹與F○○生下G○○、黃梅妹後,與
王阿泉結婚,王傅嬚妹死後,被告F○○為何成為繼承人,請
說明。
九、被告編號414D○○係繼承自何人,請說明。
十、被告編號1113甲○○○於62年11月20日歿,是否仍為本件當事
人,請查明。
十一、土地共有人o○○於0年00月0日生,請補其本人、配偶、直
系卑親屬之所有手抄謄本、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十二、被告編號616辰○○為大陸人士,其配偶彭文欽95年5月日過
世,請查明辰○○有無於三年內聲請繼承。
十三、被告編號735壬○○為越南人,依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
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所示,越南非平等互惠國家,壬○
○是否仍為本件當事人,請查明。
十四、被繼承人n○之長男傅少尹之次女傅氏粟妹於日治時期出養
,是否為媳婦仔,請調所有手抄謄本及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十五、被繼承人j○之養女陳傅氏鳳妹之次女陳氏益妹、三女陳氏
吐妹、四女陳氏五妹、六女陳氏六妹皆於日治時期出養,
是否為媳婦仔,請調所有手抄謄本及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略)。
十六、被繼承人傅清譚之長女傅氏順妹於日治時期出養,是否為
媳婦仔,請調所有手抄謄本及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十七、被繼承人f○○之次女傅氏安妹於日治時期出養,是否為媳
婦仔,請調所有手抄謄本及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十八、被繼承人g○○之次女傅氏癸姬、三女傅氏逢姬皆於日治時
期出養,是否為媳婦仔,請調所有手抄謄本及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十九、被繼承人h○○之次子傅祖模之五女傅良子及傅良桂於於日
治時期出養,是否為媳婦仔,請調所有手抄謄本及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若為養女身分,且未終止收養,則被告
V○、子○○無繼承權。
二十、被繼承人d○○之次女彭傅結妹之次女彭氏李妹於日治時期
出養,是否為媳婦仔,請調所有手抄謄本及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
二十一、被繼承人張廷城之六女傅氏双春、五女梁傅遠妹之三女
梁氏定妹皆於日治時期出養,是否為媳婦仔,請調所有
手抄謄本及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十二、被繼承人c○○之次女傅氏金絲於日治時期出養,是否為
媳婦仔,請調所有手抄謄本及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十三、補被繼承人m○之養女午○○○之所有手抄謄本及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二十四、補被繼承人g○○之六女富山壽慧子、養女巳○○之所有手
抄謄本及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十五、補i○○之長男傅祖鑑之次女之所有手抄謄本及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二十六、補i○○之長女之所有手抄謄本及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二十七、補被繼承人h○○之長男玄○○、配偶傅氏桂梅、長男A○○、
長女、次女亥○○、養女傅氏冬妹等人之所有手抄謄本及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十八、補補被繼承人h○○之四男傅祖垣之庶子宇○○、庶女戌○○
之之所有手抄謄本及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
本係照原本作成。本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尤凱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