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10年度,13號
TYDV,110,國,13,2025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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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國字第1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游鵬吉
李美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因國家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5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游鵬吉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509,86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00元;上訴人李美蘭之上訴利益為2,456,
5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423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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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