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28號
原 告 李美蘭
李厚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複 代理人 劉睿哲律師
被 告 李阿對
李秀珠
李美惠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月茹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彬城
被 告 李月色
李秀月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盧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一日下午二時整在本院第五十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李阿桂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
遺產,被告則稱李阿桂已預立代筆遺囑分配,原告爭執該代
筆遺囑無效,並提起另案請求確認遺囑無效,業經本院108
年度家簡上更二字第1號為判決,復經上訴審理中,牽涉本
訴訟事件之裁判,因命在該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
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上開確認遺囑無效事件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上字第8
號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業告終結,此有本院依職權調
閱相關卷宗,核閱無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
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指定如主文所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羅詩蘋 法 官 陳可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