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8號
原 告 鄧進裕
被 告 康麗黛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緝字第1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范振義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