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988號
TYDM,114,附民,988,202506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988號
原 告 徐振
被 告 廖家慶
上列原告因被告竊盜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
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
原告於刑事訴訟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
,縱嗣後刑事訴訟業已繫屬於法院,亦無法使該程式要件之
欠缺獲得補正,法院仍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查原告徐振桓固以被告廖家慶涉犯竊盜案件為由而對被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所指被告涉嫌犯罪之刑事訴訟
,原告於民國114年6月6日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
尚未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收文戳印、索引卡查詢證明、法
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上揭說明,其訴顯不合法,且
此瑕疵不因該刑事案件將來繫屬於本院而告治癒,應予駁回
。另本案僅為程序判決,原告因刑事犯罪所受損害,仍可依
法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另循一般民
事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而受影響,附
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莊劍郎               法 官 林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沈亭妘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