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964號
附民原告 寇志傑
附民被告 李永富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與陳述: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事
實及理由詳如起訴書。
二、被告未為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被訴公然侮辱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所依附,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法 官 謝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且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