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843號
TYDM,114,附民,843,202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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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843號
原 告 蘇琴玲
被 告 徐顥


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68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徐顥被訴詐欺原告蘇琴玲之案件,業經本院
以114年度訴字第6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判決在案,此有本
院前開判決1份在卷可稽,而原告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但書規定,併聲請若刑事訴訟部分經諭知無罪判決,仍
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是揆諸前揭規定,本院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曾淑君                  
                   法 官 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淑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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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