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790號
TYDM,114,附民,790,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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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90號
附民原告 賴勇志
附民被告 潘羽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易字第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賴勇志對被告潘羽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黃皓彥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涵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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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