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00號
原 告 葉美均
被 告 江俊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55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葉美均對被告江俊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季珈羽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