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679號
TYDM,114,金訴,679,2025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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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6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峻浩




涂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4年度少連
偵字第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丁○○、丙○○、徐○孟(民國00年00
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所涉少年非行案件,另由本院少
年法庭審理)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於通訊軟體Telegram(
下稱飛機)暱稱「麥香綠茶」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
防制法、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
由渠等所屬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雅
菲」、「周芷涵」等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15日某時許,
向告訴人張俊銨佯稱使用「北富銀創」、「鑫尚揚行動精靈
」APP入金或面交現金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
誤,於113年6月17日起,陸續面交款項與詐欺集團成員,其中
一筆款項新臺幣(下同)60萬元,即於113年6月27日19時許
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前交付與徐○孟,並且由被告丁○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廠牌為馬自達、車
色為紅色)搭載被告丙○○在旁監控(徐○孟在領取此筆款項
前,依據工作機內飛機群組成員「麥香綠茶」指示至前開地
點取款,徐○孟並自「麥香綠茶」處取得假識別證、假收據
之列印編號、列印假識別證、假收據),徐○孟取得前開100
萬元款項後,將假收據(其上載有鑫尚揚投資現金儲匯收據
、113年6月27日、存款金額100萬、客戶姓名:張俊銨、經
辦人陳建宏)交付告訴人後,即依「麥香綠茶」指示,將詐
得之款項交付與其他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因認被告丁
○○、丙○○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第216條
、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
段之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
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就與本案相牽連之他罪追加起
訴,於法顯屬不合(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決、95
年度台上字第5401號判決、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判決意旨
參照)。次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
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丁○○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4596號向本院提起公訴,由本院
以114年度金訴字第349號案件審理,並於114年4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並定於114年6月4日宣判,此有該案之審判筆錄、
宣判筆錄各1份可稽。公訴意旨雖以被告本案追加起訴之犯
罪與繫屬於本院之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205號(後改分為本院1
14年度金訴字第349號)被告丁○○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屬一
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
起訴,惟公訴人所為本案追加起訴係於114年5月9日始繫屬
於本院,此有追加起訴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5月9
乙○亮信114少連偵7字第1149060428號函暨其上本院收狀
戳章1份在卷足稽,顯係於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49號案件第
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向本院提出,依前揭說明,其追加起
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楊奕泠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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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