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424號
TYDM,114,金訴,424,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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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4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映庭




選任辯護人 楊羽萱律師
周柏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續字第86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
年8月1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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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