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418號
TYDM,114,金訴,418,2025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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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4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寶惜


輔 佐 人 江豐亮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359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江寶惜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                  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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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