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136號
TYDM,114,金訴,136,202506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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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昆諺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6076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
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昆諺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撤銷羈押,以法院
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沈昆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
院訊問後,認其涉犯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洗錢
未遂罪、參與犯罪組織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羈
押原因及羈押之必要而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詐欺等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4042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應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則以114年度執助字第2075號,指揮被告自114年6月1
日起入法務部○○○○○○○開始執行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
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
判或執行之情形,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
押,爰依前揭規定,應自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4年6月1日
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璟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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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