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立平
選任辯護人 彭首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4年度偵字第32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立平共同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陸年捌月。扣案之
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物均沒收
。
犯罪事實
一、何立平與陳昱愷、陳予陽(暱稱:方圓、Y)、官廷育(暱
稱:官)、黃宣瑋(前4人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中)均明知海洛
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
,不得非法運輸,且亦屬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授
權訂定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法」所列第1點第3款
之管制進口物品,未經許可,不得運輸及輸入我國境內,竟
與通訊軟體飛機「黑哥」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同基
於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聯絡,由
陳予陽於民國114年1月12日前某時替何立平、陳昱愷訂購前
往泰國之往返機票,再由黃宣瑋指派何立平負責出國後攜帶
裝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李箱入臺,陳昱愷則依照陳予陽
之指示前往泰國曼谷,負責監督何立平將夾藏有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之行李順利運輸入臺。後何立平於114年1月12日依照陳予
陽之指示,至桃園國際機場內搭乘飛機前往泰國曼谷,抵達
泰國後入住morph BANKGKOK飯店,再於114年1月13日下午3時
許,由真實姓名不詳之人將裝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李箱放入
何立平所住之飯店房內,將裝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行李箱交給
何立平。何立平遂於114年1月14日攜帶裝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89包(凈重4,581.74公克、純度84.55%、純質凈重3,873.8
6公克)之行李箱,搭乘越捷航空公司VZ-566號班機入境我國
,以此方式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入臺。嗣何立平於114年1月1
4日上午9時33分許,遭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關員攔檢查獲。
二、案經法務部桃園市調查處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關連性
,復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認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立平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中均坦承不諱,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4.01.14北稽
檢移字第1140100110號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扣留
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搜索及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之法務部調
查局桃園市調查處114.01.14逮捕通知書、被告手機內拍攝
照片、相關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被告與「泰好玩」之通訊軟
體對話紀錄、手機內通訊軟體好友「黑哥(資金往來請來電
確...)」之聯絡人頁面截圖、被告與「王11」之通訊軟體對
話紀錄、毒品蒐證報告(毒品初驗、查扣毒品照片)、被告及
陳昱愷114年1月14日入境桃園機場過程蒐證畫面、法務部調
查局114年2月21日調科壹字第11423905310號濫用藥物實驗
室鑑定書、被告入住之泰國當地morph BANKGKOK飯店之相關
訂房網站資料、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疑似毒品初步篩
檢表與初篩照片、被告之114.02.05法務部調查局指認犯罪
嫌疑人紀錄表、桃園市調查處114年保字第321號扣押物品清
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000000000○○○○○○0○路○○○○○○○○
○○0○號0000-000000,申請人阮莉婷)通聯調閱查詢單-申登
人資料、(門號0000-000000,申請人陳昱愷)通聯調閱查詢
單-申登人資料、查扣何立平渠持用之手機内容翻拍照片-獲
悉渠供稱黃宣瑋 使用之Telegran丨聯絡人暱稱「王11」登
記香港門號為 「+00000000000」、嫌疑人黃宣瑋之個人戶
籍資料、嫌疑人陳昱愷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114.02.27網路資料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申請人
陳昱愷)114年1月1日至114年2月18日中華電信資料查詢(通
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門號0000-000000,申請人陳昱愷)
114年1月1日至114年2月18日中華電信資料查詢雙向通聯記
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03.06網路資料查詢單、(門號
0000-000000,申請人阮莉婷)114年1月1日至114年2月18日
中華電信資料查詢雙向通聯記錄、(門號0000-000000,申請
人阮莉婷)114年1月1日至114年2月18日中華電信資料查詢(
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桃園市調查處114年保字第1201號
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市調查處114年貴字第9號扣押物品清單
、法務部調查局114年1月24日調科貳字第11423000770號文
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鑑定書、被告之本院114年刑管字第146
2號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市調查處114年保字第3417號扣押物
品清單在卷可稽,復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
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
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
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二、共犯:
被告就上開犯行,與陳昱愷、陳予陽、官廷育、黃宣瑋、暱
稱「黑哥」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罪數:
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爰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四、刑之減輕:
㈠被告於偵查、本院訊問及審理中,對於本案運輸第一級毒品
犯行均坦承不諱,足認被告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爰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㈡觀諸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被告確於偵查中供出共犯陳昱愷
、黃宣瑋,而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表示:被告於偵查中
供出共犯陳昱愷、黃宣瑋,並因而查獲,請依毒品危害防治
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等語(見本院訴卷第102頁
),足認檢警機關確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
犯或共犯,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刑法第66
條但書規定,減輕其刑至三分之二,並與上開自白減刑事由
,依法遞減之。
㈢至辯護人另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語(見本院訴
卷第103頁)。惟查,被告行為時已成年,對其運輸第一級
毒品進入我國行為之違法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應有認識,竟
仍為本案犯行,社會危害性高,且如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
純質淨重已逾3.8公斤,重量非輕,客觀上顯不足以引起一
般人同情,再參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之最輕法定本刑為無期
徒刑,經本院依前揭自白及供出上游規定減刑後,本院得以
宣告之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5年,客觀上已無因情輕法重而
有情堪憫恕之情形,自無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
地。是上開辯護意旨,尚屬無據。
五、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運輸毒品嚴重危害
社會秩序及他人身心健康,竟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生活所需
,為謀一己私利意圖營利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漠視法律禁令
而運輸毒品進入我國之犯罪手段,造成毒品流通之潛在性危
害,其所為不當,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
度,復參酌其前無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暨斟酌本案運輸毒品之數量及重
量,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職業、教育程度及家庭經
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沒收:
㈠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經鑑驗均含海洛因成分等情 ,有上開鑑定書可憑,可知前揭物品屬第一級毒品,被告販 賣之前揭毒品業經扣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 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予以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 與查獲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取樣鑑驗部分,已用罄 ,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㈡扣案之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係用以聯繫 或載送本案運輸毒品之工具,均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亞芝提起公訴,檢察官徐明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高健祐 法 官 羅杰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霜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物品 備註 1 海洛因189包及其包裝袋189只 ⑴檢出海洛因成分 ⑵淨重4,581.74公克 ⑶純度84.55% ⑷純質凈重3,873.86公克 2 行李箱1個 3 iPhone 8 plus手機1支 ⑴門號:0000000000 ⑵IMEI:000000000000000 4 Galaxy S22手機1支 IMEI: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