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淳億
選任辯護人 傅羿綺律師
簡靖軒律師
趙元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517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參年。
沒收之宣告如附表二所示。
事 實
丙○○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
二級毒品,且為行政院依據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授權公告之
管制進出口物品,不得擅自運輸及私運進口,竟與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D」之男子(下稱「D」)、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YUII」之女子(下稱「YUI
I」)、甲○○○○ ○○○○○(其所涉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另案判
處罪刑在案,尚未確定)及「YUII」所屬運毒集團某不詳成員基
於運輸第二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聯絡,先由「D」
透過丙○○於民國113年10月5日前之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向「
YUII」所屬運毒集團之某不詳成員提出運輸第二級毒品大麻來臺
之要約,「YUII」接獲運毒集團成員之指示後,旋即與甲○○○○ ○
○○○○達成協議,雙方同意以3萬5千泰銖之報酬由甲○○○○ ○○○○○接
受指揮,負責運輸第二級毒品大麻來臺,俟大麻運抵臺灣後,再
由丙○○從中聯繫將大麻交付在臺之「D」。謀議既定,甲○○○○ ○○
○○○ 即於113年10月5日4時許,在泰國曼谷機場,自「YUII」
處取得夾藏第二級毒品大麻10包(合計淨重10,086.98公克,下
稱本案毒品)之紫色行李箱1只(下稱本案行李箱),搭乘泰國
航空TG632號班機自泰國曼谷機場,將夾藏本案毒品之本案行李
箱以託運之方式私運來臺。嗣甲○○○○ ○○○○○搭乘上開班機抵臺後
,於113年10月5日15時35分許,在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接受入
境查驗時,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以下簡稱臺北關)人員以X
光檢查儀注檢本案行李箱後,當場查獲甲○○○○ ○○○○○攜帶之本案
行李箱內夾藏本案毒品並予以扣押;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警
員為求順利查獲在臺共犯,因而前往甲○○○○ ○○○○○預計入住、位
於臺北市○○區○○街000號之「町記憶旅店」,以甲○○○○ ○○○○○LIN
E之LINE帳號向「YUII」發送已入住「町記憶旅店」之701號房、
已將701號房房間門卡(下稱本案房卡)放置在「YUII」指定之
「町記憶旅店」鄰巷之花圃內之訊息,而丙○○得悉本案毒品已運
抵臺灣,旋與「D」聯繫擬由「D」逕前往拿取本案行李箱,惟「
D」並未順利取得本案行李箱,丙○○乃決定自行前往收貨,遂先
於113年10月7日12時47分至上開花圃,佯裝路過,觀察四周狀況
,待確認並無執法人員在現場後,旋於同日12時57分,再次至上
開花圃迅速以左手拿取放置在該處之本案房卡,同日14時59分持
本案房卡至「町記憶旅店」701號房,使用本案房卡無法開啟701
號門後,將本案房卡丟入放置滅火器之容器內,在附近埋伏之警
員見時機成熟,遂依法逕行拘提丙○○,並當場扣押丙○○所持用之
IPHONE手機1支。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丙○○矢口否認有何私運第二級毒品大麻進口等犯行
,辯稱:我是於113年10月6日清晨接獲友人「H」之電話,
問我有無辦法處理大麻,因為當時我的小孩剛出生,醫生說
腦部要開刀,所以已經在加護病房住2至3星期,我很焦急,
所以當「H」問我有無興趣銷售大麻賺錢,我想了大概半小
時就開始聯絡「D」,詢問「D」有無門路。我沒有運輸大麻
來臺,「H」問我的時候,我並不知道大麻是自國外運輸來
臺,我只知道大麻是泰國的品種,不清楚如何進來臺灣云云
。經查:
㈠甲○○○○ ○○○○○於前揭時、地,以行李箱夾藏毒品託運之方式
,私運第二級毒品來臺之事實,已據其於本院審理時結證明
確(見本院卷第151-162頁),並有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
索筆錄、甲○○○○ ○○○○○來臺登機證、託運行李條、agoda預
訂入住憑證、查獲照片等在卷可佐(參偵50507卷第17、47
、57、59-63頁),而甲○○○○ ○○○○○夾藏在本案行李箱內之
毒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
分(合計淨重10,086.98公克,驗餘淨重10,086.84公克,空
包裝總重849.79公克),此有該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11月
19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8230號鑑定書附卷為憑(見偵50507
卷第143-145頁),是前揭事實,首值認定。
㈡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
犯意之聯絡,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使有間接之聯
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
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均應
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所稱運輸毒品行為,係指本於運輸意思而轉運與輸送毒
品之情形而言,不論係自國外輸入或國內各地間之輸送,凡
將毒品由甲地運輸至乙地,均屬之,倘其有運輸意圖者,一
有搬運輸送之行為,犯罪即已成立,並非以運抵目的地為完
成犯罪之要件。故於走私毒品入境之情形,當自外國之某處
起運,包含中間之出、入境(海關),迄至國內最後之收貨
完成止,皆屬運輸行為之一部,是居於中間或最末端之收貨
人,所為自均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不容任意割裂判斷。
⒈甲○○○○ ○○○○○ 為警查獲後,「YUII」仍持續與甲○○○○ ○○○
○○ 聯絡,以便順利將運輸來臺之大麻交付在臺之收貨者
,此有甲○○○○ ○○○○○、「YUII」對話紀錄、譯文在卷為憑
(見偵51742卷第47-70頁),由該對話紀錄、譯文可知,「
YUII」確有指示甲○○○○ ○○○○○將本案行李箱放置在入住之
「町記憶旅店」房內,並將本案房卡放置在「町記憶旅店
」鄰巷之花圃內(放置本案房卡之位置,「YUII」以照片
傳送,見偵51742卷第60頁),則取得本案房卡之人,即可
直接進入甲○○○○ ○○○○○入住之「町記憶旅店」701號房內
取走夾藏大麻之本案行李箱。而甲○○○○ ○○○○○ 在本院審
理結證稱:我被查獲後,除了配合警員前往預計入住之「
町記憶旅店」外,其他時間都待在警察局,所有與「YUII
」的對話,都是經過翻譯,在警員同意之情況下傳送的,
當時警察並沒有允許我與「YUII」以外的人聯絡,我也不
知道除了「YUII」之外,還有其他人(即暱稱「S.」之人)
傳送訊息到我手機等語明確(詳見本院卷第160-161頁),
是知悉「YUII」指定放置本案房卡地點之人,即為私運第
二級毒品大麻來臺之在臺共犯甚明。
⒉被告對於其至「町記憶旅店」鄰巷之花圃內取走本案房卡
,並持本案房卡至「町記憶旅店」701號房,使用本案房
卡無法開啟701號門後,將本案房卡丟入「町記憶旅店」
放置滅火器之容器內等事實,並不爭執,並有監視器翻拍
照片附卷為憑(見偵51742卷第77-80、455、457頁),可見
被告在為警逮捕之前,確實欲進入「町記憶旅店」701號
房拿取本案行李箱。而被告在親自前往取走本案房卡之前
,持續與「D」聯繫,原預計由「D」逕行前往拿取本案行
李箱等情,有如附表一所示被告與「D」間之通訊軟體TEL
EGRAM對話紀錄可參(見偵51742卷第139-180、401-453頁)
,其中被告與「D」所傳送之語音訊息,業經檢察官於114
年2月5日當庭播放勘驗無誤,亦有勘驗筆錄在卷為憑(參
偵51742卷第389-394頁);由附表一編號6至14所示對話內
容,可知被告與「D」於113年10月6日10時12分至15分間
確實有討論將某物放置在指定地點之事,而「YUII」於同
日17時4分指示甲○○○○ ○○○○○放置本案房卡之地點照片(見
偵51742卷第60頁),及曾為拿取本案行李箱而主動與甲○○
○○ ○○○○○連繫之暱稱「S.」之人於同日17時29分所傳送之
照片(見偵51742卷第72、74頁),適與被告、「D」討論之
某物放置地點(即「町記憶旅店」鄰巷之花圃中)相同(見
附表一編號7、12、14),足見「YUII」指示甲○○○○ ○○○○○
放置本案房卡之地點,確來自被告與「D」討論放置某物
之地點,益徵被告與「D」為拿取本案行李箱,透過「YUI
I」指示甲○○○○ ○○○○○將本案房卡放置在指定之「町記憶
旅店」鄰巷花圃內,而暱稱「S.」之人若非被告,應即為
曾前往「町記憶旅店」拿取本案行李箱未果之「D」或「D
」委託之人無訛。
⒊再者,被告與「D」間之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紀錄中,「
D」曾提及「我可以在旁邊看他是不是被控制」、「然後
昨天才進來,今天晚上的飛機走」、「要就是被控制,警
察等不了三天」、「你叫他拍機票給我看,這樣總可以吧
」(見附表一編號17、27、32、33),被告亦提及「他們老
外有時候不知道為什麼聽不懂我們的意思」、「老外有點
智障,她會丟錯」、「在跟鳥溝通的是外國人,有時候都
會給你做不同的」、「我這邊再確認一下鳥的狀態」「我
是覺得鳥現在沒有被控制,沒關係我叫他們再確認一下」
(參見附表一編號19、23、26、79、80),可見被告及「
D」均知夾藏大麻之本案行李箱是由外國人搭乘飛機攜帶
入境臺灣,在入境檢查時該外國人有可能已為警查獲而處
於被警方控制下之狀態,被告甚至知悉取貨事宜係由外國
人(即「YUII」)負責與甲○○○○ ○○○○○聯絡,再佐以被告已
因此次取貨未盡順利,而與「D」討論「下一趟」運輸大
麻來臺事宜(詳參附表一編號44至73),被告若未參與由泰
國運輸大麻來臺,自無與「D」討論有關「下一趟」運輸
大麻來臺之安排指定住宿、大麻品種、新鮮度、修剪、來
自泰國之大麻價格非佳等之必要,由此更徵被告對於此次
甲○○○○ ○○○○○以行李箱夾藏大麻自泰國私運來臺之事知之
甚詳,被告猶辯稱:我只知道大麻是泰國品種,沒有過問
大麻如何進入臺灣云云,無非飾卸之詞,不足採信。
⒋被告雖辯稱:本件係「H」在我開始聯絡「D」之半小時前
,使用FACETIME詢問我要不要販賣大麻賺錢,我傳送給「
D」的大麻照片,也是「H」傳給我的,我在跟「D」聯絡
的同時,一邊也在與「H」聯絡,我會稱呼拿行李箱給我
們的人「鳥」,是因為從「H」那邊瞭解到會行李箱給我
們的是外國人,「H」也稱該外國人為「鳥」,而且我會
以「H」的原話傳給「D」云云。惟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與
「D」間之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紀錄,係檢察官依法逕
行搜索被告所持用手機內之電磁紀錄所取得,此業經檢察
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後段、第3項之規定陳報本
院,並經本院准許在案,有本院113年10月17日桃院雲刑
平113急搜62字第1139017075號函在卷可稽(參偵51742卷
第229頁),而被告既知涉犯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若有任何足以證明其未參與運輸第
二級毒品大麻來臺之證據,例如:與「H」之通聯或通訊
軟體對話紀錄、「H」傳送給被告之大麻照片等,衡情被
告當積極提出供調查以實其說,詎被告於偵、審程序中,
始終不願提供該扣案手機之開機密碼,則是否確有「H」
之人,實甚可疑。
⒌又跨國運輸毒品來臺,風險甚大,所費不貲,從國外起運
至輸入臺灣收貨完成,無不事先詳為謀劃,確實掌握各個
環節,以期順利取得毒品完成犯罪目的,且正因為透過跨
國運輸來臺之毒品,通常數量非少,價值甚高,往往在臺
收貨之人即為出資購入毒品之貨主或貨主委託之人。被告
雖辯稱:我不知道本案毒品的價格,要由「D」報價後,
「H」再考慮要不要賣,且價格如果談好,因為「D」沒有
現金,也要詢問「H」可不可以用寄賣之方式云云(參本
院卷第173、175頁)。然查,本案行李箱內之大麻重達10
,086.98公克,價值不菲,甘冒重刑鋌而走險透過犯罪手
段私運來臺,無非係因涉及龐大不法利益,在貨主未實際
取得本案行李箱之占有以確認攸關出售價格之大麻品種、
品質及數量前即行求售,已難謂尋常,且縱有確認大麻品
種、品質以便報價之需要,衡情亦無可能在無任何屬於賣
方之人陪同之情況下,逕由買方自行開箱查看,徒增大麻
遭侵吞之風險,更遑論依被告所供,其不知「H」之真實
姓名,與「H」間僅依FACETIME聯絡,未見過「H」本人(
參本院卷第37頁;偵51742卷第117頁),「H」又豈能放
心任由被告依前開方式尋找買家。況由被告與「D」間之
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內容觀之,「D」已曾前往欲拿取
本案行李箱未果(參附表一編號20、22、76、82、84、99
、100、103、106、107),且為了取走本案行李箱內之大
麻,「D」甚至曾傳送1張背包照片詢問「這樣大小的背包
裝得下嗎」,被告則回以「有沒有再大一點」,且傳送本
案行李箱之照片給「D」,「D」又再詢問被告「他裡面有
裝定位嗎?就是行李箱裡面,沒有的話你叫他把行李箱給
我就好了」(參附表一編號89-96),在在顯示甲○○○○ ○○○○
○所攜帶入境之大麻,依照犯罪計畫本即預定由被告從中
聯絡負責將之順利交付「D」,「D」絕非尚處於磋商大麻
交易之買家,而係本案毒品之貨主,至為明灼。被告前開
所辯,難以採信。
⒍末查,數個證據雖均不能單獨證明全部事實,但如各證據
間具有互補性或關連性,事實審法院自應綜合歸納全部之
證據,依經驗法則衡情度理,本於自由心證客觀判斷,方
符真實發現主義之精神。倘將各項證據予以割裂,單獨觀
察分別評價,此證據之判斷自欠缺合理性,與論理法則有
違。本件固無被告與甲○○○○ ○○○○○、「YUII」或「YUII」
所屬運毒集團成員直接聯絡之證據,自扣案之被告手機中
所得之被告與「D」間之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始於113年
10月6日1時43分(即甲○○○○ ○○○○○ 為警查獲後),惟本案
毒品運抵臺灣後,即由「YUII」不斷與甲○○○○ ○○○○○聯絡
指示取貨事宜,已如前述,而「YUII」先後指示取貨之方
式(包含直接交付門卡、將門卡放置在指定地點),核與
被告、「D」討論之方式一致(詳見偵51742卷第50-51、5
7、60-62、64、66-67、68-70頁;附表一編號6-14、99、
100、103),期間因始終未能順利令「D」取得本案行李
箱,「YUII」亦不斷責備、催促甲○○○○ ○○○○○,且誠如前
述,被告非但知悉本案毒品係由外國人以搭乘飛機託運行
李方式攜帶入境臺灣,負責與該外國人聯絡之人亦為外國
人,復能輕易取得運抵臺灣之本案行李箱外觀照片(參偵5
1742卷171頁、偵50507卷第60頁),足見被告確實對於本
案毒品運輸之方式、運抵臺灣時間、取得本案毒品之聯繫
管道,均瞭如指掌。再佐以被告向「D」提議、安排「下
一趟」運輸毒品來臺時,甚至表示「條件我們來開」、「
價格、時間你開」、「我來跟他們溝通」(見附表一編號6
8、69),益徵被告參與運輸毒品程度甚深,且居於有門路
、有能力與輸出毒品端磋商細節之地位,否則豈有可能在
偶受「H」委託出售本案毒品,買家連本案毒品都還沒見
到,毒品交易八字都還沒一撇的情況下,積極提議「下一
趟」運輸大麻來臺之事?再者,除已知之甲○○○○ ○○○○○、
「YUII」、「D」外,無論尚有多少參與本案毒品私運來
臺之共犯、被告與該等共犯有無直接聯絡,本院綜合前開
各項證據,認已能證明被告有參與自泰國私運本案毒品來
臺之收貨階段,且被告確屬整體犯罪至為重要之共犯之一
,被告之辯護人將各項證據予以割裂單獨觀察,主張被告
並未參與私運本案毒品進入臺灣云云,要無足取。
㈢綜上,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前揭運輸第二級毒品、私運
管制物品進口等犯行,均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按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
品,且為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授權公告之管制
進出口物品,不得運輸、私運進口。再按懲治走私條例所規
定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係指私運管制物品進入我國國境
而言,走私行為應以私運管制物品已否進入國境,為區分既
遂、未遂之標準。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又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低度行
為,為運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本件被告與「D」、甲○○○○ ○○○○○、「YUII」及「YUII」所屬
運毒集團成員間,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
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泰國航空公司人員,自泰國運輸、私運第
二級毒品大麻進入臺灣,為間接正犯。
㈣被告係以一私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運輸、私運淨重高達10,
086.98公克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倘順利私運入境臺灣,勢將
加速毒品之氾濫,對我國社會之安寧及國人之健康,可能產
生之危害至鉅,幸所運輸之毒品在尚未流入市面即遭查獲,
然被告所為仍不容輕縱,併衡酌被告素行(參卷附法院前案
紀錄表)、主觀惡性、分工及參與情節,暨被告自陳國中肄
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服飾業、月收入約新臺幣3萬3千元、有
母親及2名未成年子女須扶養之家庭生活狀況及犯後仍飾詞
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 儆。至公訴人雖就被告具體求刑有期徒刑15年(見本院卷第1 81頁),然本院斟酌具體犯罪情節及前述各情,認公訴人求 刑尚嫌過重,應處以主文所示之刑為妥適。
三、沒收之說明:
按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 立性,茲就本案諭知之沒收及其理由分述如下,並在主文第 2項宣告之。
㈠另案扣押之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第二級毒品大麻(含包裝大麻 而殘留微量毒品無法與大麻析離之包裝),核屬查獲之第二 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
銷燬。至於鑑定時取樣使用之大麻,已鑑定用罄而不存在, 該部分自不得再宣告沒收銷燬。
㈡另案扣押之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供夾藏第二級毒品大麻以利運 輸進入臺灣之紫色行李箱1只,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宣告沒收。
㈢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IPHONE手機1支(含SIM卡1張), 為被告所有,供其聯絡將私運來臺之第二級毒品交付「D」 ,屬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㈣至「町記憶旅店」701號房卡1張,乃警員為查緝在臺共犯而 取得,固得作為證明被告犯罪之證據,然非屬供犯罪所用之 物,尚乏沒收之依據,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王俊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莊劍郎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雨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 、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 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 之物品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 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 之進口、出口。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發話人 發話內容 備註 1 113年10月6日 上午1時43分 丙○○ (傳送照片7張) 其中6張為大麻照 片(見偵51742卷401-404頁、139-141頁) 2 113年10月6日 上午1時44分 丙○○ 你看這邊可以發嗎 還是重開網路看看 3 113年10月6日 上午1時47分 D (傳送檔案) 檔案內容不明 (見偵51742卷第405頁) 4 113年10月6日 上午2時20分 丙○○ 5 113年10月6日 上午2時20分 D (拍攝螢幕截圖) 螢幕截圖內容不明(見偵51742卷第406頁) 6 113年10月6日 上午10時12分 D 右邊這個樹叢裡 (語音訊息)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2月5日勘驗筆錄 (見偵51742卷第391、407頁) 7 113年10月6日 上午10時12分 D (傳送照片1張) (見偵51742卷第143、408頁) 8 113年10月6日 上午10時12分 丙○○ 好,你看丟哪,幫我圈起來 我待會請她丟你丟的原位 9 113年10月6日 上午10時13分 D 右邊那邊那個圈圈 第一個花浦 什麼意思 不是改約別的地方嗎 「什麼意思」為編號8「我待會請她丟你丟的原位」之回覆 10 113年10月6日 上午10時13分 丙○○ (傳送照片1張) (見偵51742卷第145、410頁) 11 113年10月6日 上午10時14分 D 他一定看的到 12 113年10月6日 上午10時14分 丙○○ (傳送照片1張) (見偵51742卷第145、411頁) 13 113年10月6日 上午10時15分 D 他怎麼一直變來變去阿@@ 14 113年10月6日 上午10時15分 D (傳送照片1張) (見偵51742卷第145、412頁) 15 113年10月6日 上午10時15分 丙○○ 👌 16 113年10月6日 上午10時19分 D 你叫走時卡帶著到六張犁饅頭店 有個公園叫他丟那 17 113年10月6日 上午10時20分 D 我可以在旁邊看他是不是被控制 18 113年10月6日 上午10時22分 D 叫他放在煙盒裡 別丟這麼外面 跟我剛剛丟的一樣就好 19 113年10月6日 上午10時23分 丙○○ 好 兄弟,我溝通 歹勢,他們老外有時候不知道為什麼聽不懂我們的意思 20 113年10月6日 上午10時24分 D 我真的希望是他把卡拿給我們 21 113年10月6日 上午10時24分 丙○○ 什麼意思? 你說去別的地方嗎? 「什麼意思?」為編號20「我真的希望是他把卡拿給我們」之回覆 22 113年10月6日 上午10時24分 D 嗯 我真的不想在同個地方重複去拿兩次 23 113年10月6日 上午10時25分 丙○○ 老外有點智障,她會丟錯 24 113年10月6日 上午10時26分 丙○○ 😂 25 113年10月6日 上午10時26分 D 第一次遇到這種的@@ 26 113年10月6日 上午10時27分 丙○○ 在跟鳥溝通的是外國人,有時候都會給你做不同的 27 113年10月6日 上午10時29分 D 然後昨天才進來 今天晚上的飛機走? 😐 他到底在趕什麼? 28 113年10月6日 上午10時29分 丙○○ 昨天本來跟我說放三天 29 113年10月6日 上午10時29分 D 對啊 30 113年10月6日 上午10時30分 D 這樣真的很怪 31 113年10月6日 上午10時30分 丙○○ 😅 他們每次講的都會有出入,不知道到底哪裡有問題 32 113年10月6日 上午10時30分 D 要就是被控制 警察等不了三天 所以叫他說一定要今天 33 113年10月6日 上午10時31分 D 你叫他拍機票給我看 這樣總可以吧 34 113年10月6日 上午10時57分 D (傳送照片1張) (見偵51742卷第151、419頁) 35 113年10月6日 上午10時57分 丙○○ 我找一下 36 113年10月6日 上午10時58分 D 同個巷子進去十字路口左轉 37 113年10月6日 上午10時58分 丙○○ 好 38 113年10月6日 上午11時 丙○○ (傳送照片1張) (見偵51742卷第152、420頁) 39 113年10月6日 上午11時 丙○○ 左轉過來哪一間 40 113年10月6日 上午11時2分 D 繼續直走 41 113年10月6日 上午11時5分 丙○○ 兄弟,那時間就喬好,明天大概早上10點左右到這要。(語音訊息) 那我們會提前起來保持聯絡。(語音訊息)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2月5日勘驗筆錄 (見偵51742卷第393、421、422頁) 42 113年10月6日 上午11時6分 D 嗯嗯 43 113年10月6日 上午11時6分 丙○○ 辛苦了 44 113年10月6日 上午11時7分 丙○○ 阿下一趟,如果你這邊有什麼想法,我們直接請他來,看要開…痾,請他來這邊住的時候,看飯店要開在哪,我們直接跟他們講,看他們有沒有辦法直接…到時候進來就直接到我們指定的飯店。(語音訊息) 這樣操作起來會比較簡單。(語音訊息)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2月5日勘驗筆錄 (見偵51742卷第393、423頁) 45 113年10月6日 上午11時8分 D 👌那價錢要不要先跟他們橋好 46 113年10月6日 上午11時8分 丙○○ 可以 兄弟你報個價 47 113年10月6日 上午11時9分 D 我8點跟你說 48 113年10月6日 上午11時9分 丙○○ 我有叫他問種類 好 49 113年10月6日 上午11時10分 D 他的價錢跟種類其實沒有多大的關連。(語音訊息) 然後,主要是看他新不新鮮啦。(語音訊息)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2月5日勘驗筆錄 (見偵51742卷第391、425、426頁) 50 113年10月6日 上午11時10分 丙○○ 好 51 113年10月6日 上午11時11分 D 然後,怕他是泰國的,然後修剪的沒有修剪很好,就差不多是這樣。(語音訊息)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2月5日勘驗筆錄 (見偵51742卷第391、427頁) 52 113年10月6日 上午11時11分 丙○○ 那你這個新鮮度跟修剪的部分要怎麼跟他講,他那個照片有傳來啊。(語音訊息)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2月5日勘驗筆錄 (見偵51742卷第393、427頁) 53 113年10月6日 上午11時12分 D 只要不是那種真的黃掉,那種太爛的,應該都還可以啦,只是我先說泰國的價錢真的是沒有說很好。(語音訊息)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2月5日勘驗筆錄 (見偵51742卷第391、428頁) 54 113年10月6日 上午11時13分 丙○○ 好 55 113年10月6日 上午11時13分 D 品種照片裡面他有寫 「品種照片裡面他有寫」為編號48「我有叫他問種類」之回覆 56 113年10月6日 上午11時14分 丙○○ 不是傳了很多不同的 57 113年10月6日 上午11時14分 D 對啊 58 113年10月6日 上午11時15分 D 10顆裡面分別是他傳來的這些品種 對吧 59 113年10月6日 上午11時15分 丙○○ 嗯 60 113年10月6日 上午11時16分 丙○○ 沒事,等你報價 61 113年10月6日 下午12時8分 D (傳送對話截圖照片1張) (見偵51742卷第160、430頁) 62 113年10月6日 下午12時9分 丙○○ 兄弟,什麼意思 63 113年10月6日 下午12時10分 D 意思是可能會塞車 64 113年10月6日 下午12時12分 丙○○ 現在很多嗎? 65 113年10月6日 下午12時13分 D 多 一堆泰國的 66 113年10月6日 下午12時16分 丙○○ 那怎麼搞 67 113年10月6日 下午12時30分 D 他們給我們多久時間回? 68 113年10月6日 下午12時31分 丙○○ 沒講,條件我們來開 69 113年10月6日 下午12時37分 丙○○ 價格、時間你開 我來跟他們溝通 70 113年10月6日 下午12時40分 D 28 15天 71 113年10月6日 下午12時41分 丙○○ 我來溝通看看 兄弟,要15天這麼久嗎? 72 113年10月6日 下午1時49分 D 塞 73 113年10月6日 下午6時31分 D 一個禮拜 剛好有人要4顆 74 113年10月7日 上午12時46分 丙○○ 兄弟,早 75 113年10月7日 上午1時 D 早 76 113年10月7日 上午1時1分 D 兄弟早,兄弟等一下10點,可能會變成我會自己過去拿喔,剛剛起來有看到「林建佑」有傳給我。(語音訊息) 如果真的像你說的,安全的話就自己去拿就好了。(語音訊息)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2月5日勘驗筆錄 (見偵51742卷第391、435頁) ◎「林建佑」為音譯。 77 113年10月7日 上午1時1分 丙○○ 咦?啊年輕人沒有過去嗎?(語音訊息)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2月5日勘驗筆錄 (見偵51742卷第393、394、436頁) 78 113年10月7日 上午1時2分 D 我剛剛起來看到,他傳給我,他說哥這真的沒有人去,他真的有點、有點不太敢,他這樣傳給我,我剛剛看到,我剛剛起來而已。(語音訊息) 阿靠腰,要重新安排,阿幹他這樣傳,我也不想勉強他。(語音訊息)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2月5日勘驗筆錄 (見偵51742卷第391、392、436、437頁) 79 113年10月7日 上午1時2分 丙○○ 好、好,沒事了兄弟,我這邊再確認一下鳥的狀態。(語音訊息)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2月5日勘驗筆錄 (見偵51742卷第394、437頁) 80 113年10月7日 上午1時3分 丙○○ 我是覺得鳥現在沒有被控制,沒關係我叫他們再確認一下,幹你娘,這自己要去的,這個事情我再小心一點。(語音訊息)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2月5日勘驗筆錄 (見偵51742卷第394、438頁) 81 113年10月7日 上午1時3分 D 只是現在,可能要想想辦法找個車吧,不然到時候麻煩,還要叫計程車。(語音訊息)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2月5日勘驗筆錄 (見偵51742卷第392、438頁) 82 113年10月7日 上午1時4分 D 幹,不然我去的話,幹你娘,我講簡單一點啦,我直接叫一臺車到樓下,叫他直接到樓下,放在,媽的咧,那個計程車上就好了。(語音訊息)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2月5日勘驗筆錄 (見偵51742卷第392、439頁) 83 113年10月7日 上午1時5分 D (語音訊息) 84 113年10月7日 上午1時12分 D 兄弟,你有沒有認識的白牌車啊,叫他跟我一起去好了,幹這個媽的,搞不好你…。(語音訊息)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2月5日勘驗筆錄 (見偵51742卷第392、440頁) 85 113年10月7日 上午1時13分 D 你就會少一個兄弟,你知道嗎?(語音訊息)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2月5日勘驗筆錄 (見偵51742卷第392、440頁) 86 113年10月7日 上午1時13分 丙○○ … 87 113年10月7日 上午1時14分 丙○○ 兄弟不要亂講話 88 113年10月7日 上午1時14分 D 真的啊😅他們辦事的方式我是真的第一次遇到 真的是蠻不安全的 89 113年10月7日 上午1時25分 D 這樣大小的背包裝的下嗎 90 113年10月7日 上午1時25分 D (傳送照片1張) (見偵51742卷第170、442頁) 91 113年10月7日 上午1時26分 丙○○ 兄弟,看起來好像差不多 有沒有再大一點 92 113年10月7日 上午1時26分 D 沒 93 113年10月7日 上午1時28分 丙○○ (傳送照片1張) (見偵51742卷第171、443頁) 94 113年10月7日 上午1時30分 丙○○ 這部分你應該比我專業 「這部分你應該比我專業」為編號89「這樣大小的背包裝的下嗎」之回覆 95 113年10月7日 上午1時34分 丙○○ 兄弟,你出發跟我說一下 96 113年10月7日 上午1時37分 D 他裡面有裝定位嗎?就是行李箱裡面,沒有的話你叫他把行李箱給我就好了。(語音訊息)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2月5日勘驗筆錄 (見偵51742卷第392、444頁) 97 113年10月7日 上午1時37分 丙○○ 沒有 98 113年10月7日 上午1時47分 丙○○ 最好拍到整個車外觀 99 113年10月7日 上午1時48分 D TDX2375 100 113年10月7日 上午1時51分 D 13分鐘到 101 113年10月7日 上午1時56分 丙○○ 黃的嗎 102 113年10月7日 上午2時8分 丙○○ 跟你說外國人很搞 😂 103 113年10月7日 上午2時9分 D 他到底要不要下來 我最後等3分鐘 104 113年10月7日 上午2時9分 丙○○ 兄弟,先回去吧,我給他推掉了 105 113年10月7日 上午2時11分 丙○○ 我叫他去溝通好,我們晚點再來對 106 113年10月7日 上午2時11分 D …你叫他送來 我已經跑兩趟了 107 113年10月7日 上午2時56分 D 他們有要送嗎?(語音訊息) 我現在已經回家了。(語音訊息)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2月5日勘驗筆錄 (見偵51742卷第392、448頁) 108 113年10月7日 上午2時57分 丙○○ 兄弟,我有叫他們去聯繫 我在醫院看我兒子,晚點回你 109 113年10月7日 上午2時58分 D OK、OK,啊我下午有事 喔,我們看怎麼樣到時 候電聯。(語音訊息) 然後,兄弟,看可不可以晚上前。(語音訊息)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2月5日勘驗筆錄 (見偵51742卷第392、393、449、450頁) 110 113年10月7日 上午3時1分 丙○○ 好啊,好啊,你下午的話大概什麼時候忙?(語音訊息)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2月5日勘驗筆錄 (見偵51742卷第394、450頁) 111 113年10月7日 上午3時6分 D 我還再等我朋友電話。(語音訊息)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2月5日勘驗筆錄 (見偵51742卷第393、451頁) 112 113年10月7日 上午4時37分 D 阿後來有知道為什麼那個鳥不接電話嗎?(語音訊息)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2月5日勘驗筆錄 (見偵51742卷第393、451頁) 113 113年10月7日 上午4時52分 丙○○ (傳送照片2張) 這是你昨天拿的嗎 (見偵51742卷第179、452頁) 114 113年10月7日 上午5時 D 不懂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沒收之依據 沒收所憑法條 宣告內容 1 另案扣押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及其包裝(驗餘淨重10,086.84公克,空包裝總重849.79公克) 查獲之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沒收銷燬 2 另案扣押之紫色行李箱1只 供本案運輸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沒收 3 IPHONE手機1支(含SIM卡1張) 被告所有,供本案運輸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同上 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