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緝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元沆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
8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羅元沆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
被告於本院調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彩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