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彥良
指定辯護人 關維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彥良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4年6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被告賴彥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
認其涉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而被告無固定之住居所,且曾
因另案通緝中為警拘獲,故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可能性
甚高,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114年3月28日起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於114年6月27日屆滿,本院於114年6月4日
訊問被告,並審酌辯護人及檢察官意見後,認原羈押原因及
必要性仍然存在,為確保後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
被告應自114年6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曾淑君 法 官 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淑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