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9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佳玟
選任辯護人 陳懿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532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佳玟犯共同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處有
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3、附表二編號12之物,
均沒收之,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之第二級毒品均沒收並銷燬
之。又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
案如附表一編號8之手機壹支、附表二編號4至7之物,均沒收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 實
一、楊佳玟與朱育葳(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另行簽
分偵辦)為夫妻關係,渠等均知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
-二甲基卡西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
,依法不得持有、持有純質淨重逾法定重量,其並知悉上開
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與朱育葳共同基於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逾5公克、非
法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晚間7
時50分許前某時許,推由朱育葳向連騏勳(所涉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部分,另行偵辦)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摻
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8包、如
附表二編號12所示摻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
-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569包【上開第三級毒
品純質淨重合計164.381公克,即(附表一編號1至7)8.920
4公克+(附表二編號12)154.37公克。計算式:10.011+154
.37=164.381】、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後,置放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5
住所以供己施用,而與朱育葳共同非法持有之。
㈡嗣思及所持有如附表一編號4至7所示之物數量非少,且販賣
毒品可從中獲利,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
AM暱稱「營業中」之人,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
聯絡,先由「營業中」於112年10月9日凌晨2時33分許,以
智慧型手機連接網際網路,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張貼「03
營(彩虹圖案)(飲料圖案)」等兜售第三級毒品之廣告訊
息。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員警執行網路巡邏勤務
,發現上開廣告訊息,遂喬裝為買家,於113年10月10日晚
間9時30分許以通訊軟體TELEGRAM聯繫「營業中」,「營業
中」復轉介喬裝員警聯繫楊佳玟,楊佳玟即以所持用如附表
一編號8所示IPHONE智慧型手機(IMEI碼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登入其通訊軟體微信暱稱「♡˚♡˚♡˚(ID
:by72135)」帳號,與喬裝員警洽定於112年10月30日晚間
7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之1號,以新臺幣(
下同)3,500元之價格購買如附表一編號4至7所示摻有第三
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0包。嗣楊佳玟
依約到達上址,欲販賣上開毒品咖啡包10包與喬裝員警之際
,旋為警查獲而未遂,警並執行附帶搜索而當場扣得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嗣楊佳玟偕同員警前往其上開住所,警經楊佳
玟同意搜索後,在該住所扣得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始查
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
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該等證據能力均未爭執,
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無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
料做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
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
定,均有證據能力。至本案認定事實引用卷內之非供述證據
,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
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列犯罪事實,業經訊據被告楊佳玟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
另案被告朱育葳於偵查中之證述: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摻
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8包、如
附表二編號12所示摻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
-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569包、如附表二編號
1、3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為其與被告共同持有
之情節相符,並有當場查獲如主文所示之毒品、手機等扣案 可資佐證。又如附表一編號1至7之毒品咖啡包,經鑑驗後檢
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而附表二編號12之毒 品咖啡包569包,經抽樣鑑驗則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 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 淨重154.37公克;又如附表二編號1、3之物,經鑑驗後均檢 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 鎮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員警於113年7月27 日出具之職務報告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2月6日北榮毒 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㈢、㈣、㈤、㈥、113 年1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㈡ 、㈢、㈣、㈤、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17日刑理 字第1136086855號鑑定書、113年1月23日刑紋字第11360094 81號鑑定書各1份;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員警於112 年10月31日出具之職務報告書1份、通訊軟體TELEGRAM張貼 上開兜售第三級毒品之廣告訊息畫面截圖1張、「營業中」 與喬裝員警之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14張、「♡˚♡˚ ♡˚(ID:by72135)」與喬裝買家之員警於通訊軟體微信之 對話紀錄截圖13張、查獲現場暨扣案物照片44張等證據在卷 可稽,堪認被告前開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是被告上開共同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共同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毒品咖啡包)、共同 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等犯行,均洵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二、論罪部分:
㈠、按基於不同原因而持有毒品,其持有毒品之行為與不生關聯 之其他行為間,即無高低度行為之關係可言,自不生吸收犯 之問題。且因施用或販賣而持有毒品之行為,為不同之犯罪 型態,而有不同之法律評價,其持有低度行為之吸收關係, 以高、低度行為之間具有垂直關係者為限,亦即施用行為與 因施用而持有之間,或販賣行為與因販賣而持有之間,始有 各自之吸收關係可言,非可任意擴張至他罪犯行,最高法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76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於偵查 中供稱:我只有要販賣如附表一編號4至7所示之毒品咖啡包 10包等語;證人即另案被告朱育葳於偵查中證稱:家裡的毒 品是我和被告共同持有,是我們要施用的,本案是被告拿其 中一部分去賣等語,可徵被告持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3、如附 表二編號1、12所示毒品與其因販賣而持有如附表一編號4至 7所示毒品之原因不同,兩者間並無吸收關係。㈡、按4-甲基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 定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或轉讓。又按販賣毒品之犯 行,以售賣者與購買者雙方就買賣毒品之重要內容有所意思 表示而達成契約之合致時,即已著手於販賣毒品構成要件之
行為,於售賣者實際交付毒品,該項販賣毒品行為始告既遂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466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 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偵查」,係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 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使其暴露犯罪事證, 而加以逮捕或偵辦而言,此純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並未 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有其必 要性存在,又於此情形,因毒品購買者為辦案佯稱購買,而 將販賣者誘出以求人贓俱獲,因其無實際買受之真意,且在 警察監視之下伺機逮捕,事實上亦不能真正完成買賣,則該 次行為,僅能論以販賣未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49 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與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 營業中」之人2人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牟利之犯意聯 絡,由暱稱「營業中」之人在網路上帳號刊登上開販賣毒品 之廣告訊息,而對外出售摻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品咖啡包 ,並與喬裝買家之警員談妥交易數量、價金及交易時間、地 點,顯已著手於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之實行,雖因警員係喬 裝買家以執行查緝,無實際向被告購得毒品之真意,故本案 毒品交易並未完成,然被告主觀上既原有販賣第三級毒品之 意思,客觀上又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自成立販賣第三 級毒品之未遂犯。
㈢、是核被告楊佳玟就犯罪事實欄一㈠(即附表一編號1至3、附表 二編號1、12部分)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同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罪;就犯罪事實欄一㈡(即附表一編 號4至7部分)所為,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 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其因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 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不另論罪。
㈣、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載犯行,分別與另案被告朱育葳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營業中」之人間,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均各為共同正犯。
㈤、被告自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3、附表二編號1、12所示毒品時 起迄至其於112年10月30日晚間7時50分許為警查獲為止,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持有第二級毒品等行為 ,具有行為繼續之性質,為繼續犯,應僅論以一罪。㈥、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及持 有第二級毒品,因僅侵害一社會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 以上罪論處。
㈦、刑之減輕:
⒈未遂犯減輕
而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與「營業中」發布銷售毒品 之訊息以求售,已達著手販賣階段,然因喬裝買家之員警無 買受毒品之真意而未遂,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 規定減輕其刑。
⒉又被告就上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之犯行,業於偵查中及審 理中均自白犯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 ,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⒊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⑴末按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 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⑵經查被告楊佳玟於偵查中供稱其供販賣之毒品啡包之來源 係來自於其配偶「朱育葳」及朱之友人「連騏勳」等語, 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並已就「朱育葳」部分另分14年度 偵字第5404號偵辦中,而就連騏勳部分,則現由桃市政府 警察局平鎮分局偵查中,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檢 亮河114偵5404字第1149052426號函文(見本院訴字卷第1 33頁)1份在卷可稽,故應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⑶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 法第70條、第71條第2項規定依序遞減之。㈧、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載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三、科刑部分: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上述毒品危害國人 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非淺,施用者常因毒品之高度成癮性而 難以戒除,影響其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為國法所嚴禁, 並經政府、媒體、教育機構廣為宣導,被告竟仍無視於國家 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與其配偶共同持有上述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與共同持有數量龐大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 重5公克以上,持有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之毒品咖啡包共計580餘包;另其著手販售含有第三級毒品4 -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數量為10包,助長毒品 氾濫,戕害國人健康,所為應值非難;惟念被告為警查獲後 自始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參酌所欲販賣之毒品種類、 數量、販賣金額,被告於本案之分工情形,另與其配偶朱育 葳共同持有上述第二級毒品與數量龐大之含有第三級毒品4- 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共計580餘包,所生之危 害程度非輕;暨兼衡被告前亦有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之前科 紀錄,素行已屬不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之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及其犯罪所生之危害、犯罪之手段,暨兼衡被告自 述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及案發時從事網拍工作、已婚、無 需扶養其他親屬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復就其所犯各罪之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 益、情節及行為次數、侵害法益之程度、重複評價禁止、整 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 比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警懲。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7、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鑑驗 檢出含如附表一編號1至7、附表二編號12鑑驗結果欄所示之 第三級毒品成分,有上揭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參,故均為 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而如附表 二編號1、3所示之物,經送鑑驗檢出含如附表二編號1、3鑑 驗結果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屬違禁物 ,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並銷燬之。至上述檢驗取樣用罄部分,業已用罄滅失,自 無從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智慧型粉色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 0000000號),係被告供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業經被告於警詢中供陳在卷,復有其與喬裝員警之通訊軟 體微信對話紀錄截圖、其通訊軟體微信帳號之個人頁面翻拍 照片1張在卷可查,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 ,於其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項下宣告沒收。
㈢、至附表二編號2、4至11 所示之物,因被告、另案被告朱育葳 均供稱該等毒品係供其等施用等語,而與被告本案販賣第三 級毒品未遂犯行無關;且因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為膏狀 物、如附表二編號4至11所示之物標的均為香菸,屬非均質 物質,故均無法鑑定其所含第三級毒品之純質淨重,有臺北 榮民總醫院113年1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 度鑑定書㈤、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17日刑理字 第1136086855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參,是亦難認被告有何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行,故爰不於本件 宣告沒收。
㈣、另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依卷內事證,尚無法認定與被告 本案犯行有所關連;又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物,雖 經鑑驗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 甲基卡西酮成分,且純質淨重合計524.16公克,然此部分毒 品為另案被告朱育葳所持有,業據被告另案被告朱育葳於偵 查中自陳不諱,爰均不於本件被告所犯項下宣告沒收,附此 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舒涵提起公訴,檢察官潘冠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欣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2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3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 50 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1 毒品咖啡包 1包 黑白色荊棘圖案銀色包裝袋,內含螢光綠摻雜淺褐色粉末,驗前淨重3.8649公克,驗餘淨重3.419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5.48%,推估驗前純質淨重0.2118公克)成分。 2 毒品咖啡包 3包 黑白色荊棘圖案銀色包裝袋,內含淺紫色摻雜淺褐色及紫色粉末,驗前總淨重10.8994公克,驗餘總淨重10.4756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6.27%,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0.6834公克)成分。 3 毒品咖啡包 4包 仿綠色555/MADE IN HONGKONG字樣(香港555三五內衣標誌圖案)白色包裝袋,內含淺黃色粉末,驗前總淨重11.6309公克,驗餘總淨重11.214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28.5%,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3.315公克)成分。 4 毒品咖啡包 1包 黃白色荊棘圖案銀色包裝袋,內含淺橘色摻雜紅色粉末,驗前淨重4.4141公克,驗餘淨重4.004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5.36%,推估驗前純質淨重0.2366公克)成分。 5 毒品咖啡包 1包 黑色荊棘圖案銀色包裝袋,內含淺紫色摻雜淺褐色粉末,驗前淨重3.2723公克,驗餘淨重2.857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2.3%,推估驗前純質淨重0.4025公克)成分。 6 毒品咖啡包 3包 黑白色荊棘圖案銀色包裝袋,內含螢光綠色摻雜淺褐色粉末,驗前總淨重10.8892公克,驗餘總淨重10.472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6.3%,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1.7749公克)成分。 7 毒品咖啡包 5包 仿綠色555/MADE IN HONGKONG字樣(香港555三五內衣標誌圖案)白色包裝袋,內含淺黃色粉末,驗前總淨重11.0927公克,驗餘總淨重10.808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20.7%,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2.2962公克)成分。 8 智慧型手機(廠牌:iPhone,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粉色) 1支 無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白色或透明晶體,驗前淨重6.1000公克,驗餘淨重6.043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75.5%,推估驗前純質淨重4.6055公克)成分。 2 毒品咖啡包 1包 YOUTUBE商標圖案白色包裝袋,內含棕色黏稠物,驗前淨重2.0059公克,驗餘淨重1.858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3 ㄇ字形淺綠色圓形錠劑 27顆 驗前總淨重28.1282公克,驗餘總淨重25.020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0.081%,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0.0228公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純度0.23%,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0.0647公克)、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純度0.016%,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0.0045公克)、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純度0.024%,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0.0068公克)成分。 4 彩虹菸 2包 (36支) 驗前總淨重43.3301公克,驗餘總淨重43.228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 5 彩虹菸 1包 (8支) 驗前總淨重10.8443公克,驗餘總淨重10.741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 6 彩虹菸 13支 驗前總淨重15.7726公克,驗餘總淨重15.671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 7 菸草 1包 驗前淨重7.3674公克,驗餘淨重7.263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 8 彩虹菸 110包 ①均為金色外包裝,內含褐/白色紙菸,紙菸內均含深褐色菸草,驗前總淨重1199.11公克,驗餘總淨重1198.0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 ②均為白色外包裝,內含褐/白色紙菸,紙菸內均含深褐色菸草,驗前總淨重795.80公克,驗餘總淨重794.6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 9 彩虹菸 10包 均為金色外包裝,內含褐/白色紙菸,紙菸內均含深褐色菸草,驗前總淨重192.35公克,驗餘總淨重191.1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 10 彩虹菸 5包 均為金色外包裝,內含褐/白色紙菸,紙菸內均含深褐色菸草,驗前總淨重99.06公克,驗餘總淨重97.8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 11 彩虹菸 1包 深藍色外包裝,內含深褐色菸草,驗前淨重86.79公克,驗餘淨重86.4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 12 毒品咖啡包 569包 ①均為555字樣包裝,內含淡黃色粉末,驗前總淨重453.02公克,驗餘總淨重452.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0%,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45.30公克)、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②均為Superme字樣包裝,內含淡黃色粉末,驗前總淨重385.25公克,驗餘總淨重384.73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8%,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69.34公克)、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③均為紅蘋果圖案包裝,內含淡黃色粉末,驗前總淨重211.07公克,驗餘總淨重210.3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0%,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21.10公克)、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④均為黑/銀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驗前總淨重265.78公克,驗餘總淨重265.2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6%,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15.94公克)、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⑤均為金/銀色包裝,內含橘色粉末,驗前總淨重34.04公克,驗餘總淨重33.5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5%,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1.70公克)、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⑥黑色包裝,內含淡黃色潮濕粉末,驗前淨重2.05公克,驗餘淨重1.6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5%,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0.30公克)、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⑦藍色包裝,內含淡橘色粉末,驗前淨重3.47公克,驗餘淨重3.0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4%,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0.15公克)、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⑧白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驗前淨重3.75公克,驗餘淨重3.3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4%,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0.15公克)、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⑨HAPPINESS字樣包裝,內含褐色粉末,驗前淨重0.54公克,驗餘淨重0.3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74%,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0.39公克)、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13 毒品咖啡包 2,599包 ①均為彩虹惡魔包裝,內含淡黃色粉末,驗前總淨重2,159.53公克,驗餘總淨重2,158.7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1%,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237.54公克)、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②均為黃/黑色包裝,內含淡黃色粉末,驗前總淨重1,187.72公克,驗餘總淨重1,187.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1%,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130.64公克)、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③均為Superme字樣包裝,內含淡黃色粉末,驗前總淨重623.83公克,驗餘總淨重623.2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6%,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99.81公克)、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④均為黑色包裝,內含淡黃色潮濕粉末,驗前總淨重802.57公克,驗餘總淨重802.0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7%,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56.17公克)、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附表三: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1 菸捲器(白色置物籃內) 2台 被告朱育葳、楊佳玟 2 菸紙 2盒 被告朱育葳、楊佳玟 3 電子磅秤 3台 被告朱育葳、楊佳玟 4 捲菸器(透明盒內) 1台 被告朱育葳、楊佳玟 5 毛刷 2支 被告朱育葳、楊佳玟 6 夾子 1支 被告朱育葳、楊佳玟 7 彩虹菸包裝紙盤(外包塑膠袋) 1個 不詳 8 包裝袋 1批 不詳 9 濾嘴 11盒 被告朱育葳、楊佳玟 10 濾嘴通條 2包 被告朱育葳、楊佳玟 11 蠟筆小新包裝袋 1批 不詳 12 鋁箔夾鏈袋 1批 不詳 13 泡棉包裝袋 1批 不詳 14 破壞袋 1批 不詳 15 吸食器 1個 被告朱育葳、楊佳玟 16 K盤(含刮卡) 2組 被告朱育葳、楊佳玟 17 食品添加香精 10罐 不詳 18 食品添加粉(黃奶香粉) 2包 不詳 19 新香香草粉 1包 不詳 20 香料素(含已開封) 36包 不詳 21 智慧型手機(型號:iPhone 11,IMEI碼000000000000000,綠色) 1支 不詳 22 智慧型手機(型號:iPhone 7,IMEI碼000000000000000,黑色) 1支 不詳 23 封口離子夾 1支 案外人朱宥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