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210號
TYDM,114,聲保,210,2025062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汶諺



上列受刑人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
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汶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
計4年2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
14年6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刑期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再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6月16日法
矯署教字第11401503041號函暨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承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