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291號
TYDM,114,聲,2291,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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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1號
114年度聲字第22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RUDIGER WOLFGANG JOACHIM KLASS(德國籍)




選任辯護人 翁英琇律師
陳重言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4年度偵字第10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RUDIGER WOLFGANG JOACHIM KLASS自民國114年7月2日起延長羈
押2月。
RUDIGER WOLFGANG JOACHIM KLASS撤銷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
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
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
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
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同法
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RUDIGER WOLFGANG JOACHIM KLASS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
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
原因及羈押之必要性,乃於民國114年4月2日裁定被告羈押3
月在案。
 ㈡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4年6月30日訊問被
告及其辯護人後,審酌被告為德國籍人士,在我國無任何親
屬或在地關連,可隨時出境返國。且所涉犯者為最輕本刑無
期徒刑之罪,衡諸人性趨吉避兇之心理,重罪常伴有逃亡之
高度可能,故本案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
款羈押之原因。且被告在臺無任何連絡人或固定居所,若非
予以羈押,後續審判、執行程續難以通知其到庭,爰裁定被
告應自114年7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㈣辯護人雖具狀為被告主張被告於羈押期間多次因急性冠心症
、心臟衰竭、骨髓分化不良症候群併貧血、心肌梗塞、慢性
心臟衰竭併低血壓、高血壓等多項嚴重疾病反覆緊急戒護就
醫並入住加護病房多次,其身型與初羈押時已明顯消瘦,繼
續羈押恐危及其生命。且本案原排定114年6月13日審理期日
更因被告身體虛弱,移動出庭應訊恐有生命危險之原因臨時
取消。而同月19日辯護人前往接見時,被告需佩戴氧氣筒,
說話極為困難。顯示被告目前身體狀況已全無逃亡之可能,
亦缺乏保全未來執行之實益,以基於憲法對生命權之保障為
由聲請撤銷羈押,以利被告返回德國接受醫療等語。然本件
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迄今並未消滅,已說明如上,被告及辯
護人上開所主張亦非予撤銷羈押之法定事由,難認得為撤銷
羈押,故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楊奕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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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