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166號
TYDM,114,聲,2166,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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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66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林倉平(原名林博森)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案號:114年執更字第1372號),聲明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
二、刑之執行,本質上屬司法行政之一環,原則上應由檢察官指
揮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前段規定:「執行裁判
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即明。又受刑人或其法定代
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
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亦定有明文。觀其
立法目的在於以聲明異議,請求法院裁定變更或撤銷檢察官
不當之執行指揮,期無錯誤,至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
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
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7年台抗字第741號裁定、95年度台
抗字第486號裁定參照),先予敘明。
三、經查,依本件聲明異議意旨,可見受刑人先前促請檢察官向
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一事,迄未有准駁之決定,則檢察官
既尚未對受刑人聲請重新定刑之請求為否准之決定,即不存
在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對象,受刑人無從依前揭規定向本院聲
明異議,本件聲明異議,於法已有未合,其復逕行向本院聲
請更定應執行刑,亦非法之所許,併此敘明。從而,本件聲
明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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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