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承澤
具 保 人 邱秀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97號、114年度執字第1330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邱秀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
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受刑人邱承澤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
元,由具保人邱秀琴繳納後,將受刑人釋放,嗣檢察官於判
決確定後,傳喚受刑人到署執行,受刑人竟傳、拘無著,且
具保人未履行確保受刑人於指定期日到地檢署執行之義務等
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檢察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報
告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坑派出所拘提案類查訪
表、被告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法院前案紀錄表
可證。是以,受刑人顯已逃匿,依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
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藝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