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11號
TYDM,114,聲,211,20250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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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1號
被 告 吳定豐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
第150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及檢閱卷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吳定豐為聲請迴避、偽證告訴
等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及聲請閱卷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開法庭之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
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又司法
院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規定訂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
保存辦法,該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
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於審判中向法院聲請檢閱卷宗及證物(以下簡
稱卷證)或抄錄、重製或攝影,或付與卷證影本,除法規另
有規定外,依刑事訴訟閱卷規則辦理;被告聲請法院許可檢
閱卷證,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
章:㈠被告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聯絡電話;
被告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代表人姓名、事務所或營業所。㈡
案號及股別。㈢聲請檢閱卷證之範圍。㈣非檢閱卷證不足有效
行使防禦權之理由及釋明資料。㈤已聲請法院付與卷證影本
者,其准駁情形、許可範圍及釋明資料。㈥未為前款聲請者
,其理由及釋明資料。㈦聲請日期。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條
第1項、第2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欲聲請檢閱卷證時
,應於聲請狀上載明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0條第1項規定之
事項,且除被告於審判中外,亦應敘明非檢閱卷證不足有效
行使防禦權之理由及釋明資料,供法院判斷是否符合其他依
法得聲請檢閱卷證之情形,再由法院就被告所敘明之理由,
依具體個案審酌裁定許可與否。又法院認被告聲請檢閱卷證
之聲請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2條第2項亦有明文。
四、本件聲請人雖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及檢閱卷證,惟聲請狀
未敘明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期日;㈡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㈢聲請檢閱卷證之範
圍;㈣非檢閱卷證不足有效行使防禦權之理由及釋明資料;㈤
已聲請法院付與卷證影本者,其准駁情形、許可範圍及釋明
資料;㈥未為前款聲請者,其理由及釋明資料。是依前揭說
明,其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
裁定命聲請人於補正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揭事項,上開
裁定並於同年19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佐
。然聲請人迄未補正前揭事項,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
參,是其本件聲請於法未合,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彩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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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